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法规和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业特点制订。
第二条 凡上海市货运代理协会成员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货运代理企业是指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货发人的委托,以托运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做到:
1. 切实根据收货人、发货人委托内容做好各项业务工作,重合同、守信用,信誉第一,货主至上。
2. 严格按照本单位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业务,不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事项。
3. 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权和经营权不得转让、租借或发包给他人。
第四条 各货运代理企业在行业内部既是平等关系,又是竞争对手。各单位之间应该互相协助、优势互补,还应该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本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应该努力扩展服务设施,增设服务项目,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质量,以提高竞争力。反对用行政手段组织货源,以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法拉拢货主,打击别人抬高自己,以及作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货运代理企业都要制订岗位工作职责制度、职业道德标准。各工作环节的要求、费率都要有透明度,并公布于众,严格执行。有条件的企业应该争取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章 托运、运输
第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按需要可自行与承运人、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订立长期或短期托运及运输合同。代理报关必须逐笔签订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
第八条 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按托运人或信用证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快速、安全、经济的运输线路,及时安排运输。
第九条 尊重托运人的意见和要求,当托运人的意见有违买卖合同,或不安全运输,或不切实际时应耐心解释,并与托运人一起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接受托运:
1. 非法经营进出口业务、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托运的货物;
2. 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3. 需要进出口许可证,而没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
4. 明知闯关的货物;
5. 托运单证内容与实际出运物品不相符的货物;
6. 明知违反合同规定,包装不良的货物;
7. 资料不全,货物性质不清,说明模糊,没有危险品鉴定包装证书的危险品货物;
8. 拖欠运输费及其他费用严重,信誉不好的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合同承运人,也可以自己承担某区段运输,并承 担全程运输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转货物做到及时、安全,随时掌握中转信息。
第三章 进出口单证
第十三条 单证操作。进口货单证关系到进口商付款和出口商所供货物的交割程序,出口货单证关系到货物安全出运和安全收汇的重要问题,货运代理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谨慎制作。
第十四条 建立单证审核制度。经过货运代理企业的托运单证、报关单证、运输单证,必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同(合同)一致。
第十五条 接受更改单原则上应在出口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前,当运载工具离开装运港后不接受更改。接受更改但后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方。
第十六条 由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国际陆运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邮政收据,要求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装上运载工具后一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将单据寄交托运人。
第十七条 装箱单要在货物装箱后一个工作日内集中并交有关方,以便及时签发海运提单。
第十八条 核销单、退税单要在海关审核退回后五个工作日内寄交托运人。
第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第二十条 随着EDI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各货运代理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发展数据输送。
第四章 仓储、装拆箱
第二十一条 仓库保管货物应确保货物安全,进出库要与托运单当场核对,清点数字,分清唛头,投票堆垛,合理衬垫,堆高不压坏包装、损坏货物。
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货物要防火、防盗、防污、防潮、防水、防冻、防暴晒。冷冻货、危险品、特种货物要严格按要求保管,重大件、机械设备要注意堆放,防止变形。
第二十三条 发现承运工具(船舶、飞机、火车)、航次、关单号、货物数量、重量、尺码、包装、唛头、装卸港口、交货地点有差错或混票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方联系,查明后更正。重量和尺码必要时需进行复丈复磅,如有争议,以口岸商检衡定为准。松钉、散箍、更换包装等要及时联系货主,或协助货主修补。
第二十四条 装箱作业要按装箱单配货装箱,做到紧密、整齐、牢固,充分利用箱容,不混票、不污染、不串味,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混装,重大件必要时必须衬垫、绑扎。进口货拆箱需核对装箱单,分清唛头,分清票数,分别堆桩,以利快速中转或货主退货。如装箱时发现原配计划与实际有较大差异,应及时反映,取得同意后再修改原计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仓库向火车站、码头提货或送货至港区,要保证运力充足,以免发生超期仓储费或或装不上船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配合海关监装、监卸,海关人员不在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章 报关、抱验
第二十七条 按海关规定报关员要持证操作,无报关证人员不得从事报关。报关员要认真学习海关规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章办事。
第二十八条 报关单证在递交海关之前,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准确,不错填、漏填,决不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严禁闯关。
第二十九条 退关货物和因故未及时出运的货物,在得到退关通知后及时向海关注销,并办妥退关手续,以保证尽快复出运。退关货物重新出运,要另行报关。
第三十条 海关监管站、保税仓库、监运车队和上海出口异地报关货物要严格遵守海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货运代理企业要协助货主做好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的抱验工作。接受收货人、发货人委托抱验的货运代理企业要及时申报、检验、出证,无特殊情况不得影响货物的按时出运或中转。进口商检货物,应在索赔期内申报。
第六章 跟踪、衔接
第三十二条 自接受托运单证起,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对各种单证实行跟踪制度,一环扣一环,及时无误的进行单证流转操作,直到货物出运将提单或运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货物为止。
第三十三条 自接受货物时起,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实行对货物的跟踪制度,货物进出库、装拆箱、进出场栈(站)、运输、装卸货、中转、交货都应做到心中有数,为货主负责。如果某环节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操作环节多,情况复杂多变,特别应注意环节之间的衔接,货物流转各环节的交接应有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书面交接记录。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五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完成代理服务项目后,可以向承运人收取佣金和向托运人收取服务费。收取费用应在规定费率之内。
第三十六条 各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与承运人签订协议运价和佣金数额,也可以与托运人签订优惠运价协议。
第三十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公告各项服务费率,服务费可以是单项服务费,也可以是总包干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制订全程运价及服务费,并公布于众。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已制定一般收费标准的,应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运费预付的出口货和和运费到付的进口货要坚持付款放单原则,以提高外贸信誉。与托运人订有付款协议的单位,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运费和服务费结算要开具国际货代专用发票。利用计算机结算的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被视为违章行为:
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用不正当的回扣、现金等手段拉拢货主;
以各种名义向非正规货运代理企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用发票。
第八章 保险、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托运人代理保险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委托人指定险别办理,如无指定险别时应视货物的特点,分析各种风险对其的影响,并结合运输情况、市长情况等提供适当的险别,供投保人选择决定,以保证和国际贸易货物在投保时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第四十二条 代理保险的货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货代企业应协助投保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代理保险企业应提醒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货运代理企业和托运方的关系为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双方行为应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货运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代理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和掌握的商情向第三者透露。
第九章 信息
第四十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应向托运人提供以下信息:接货、仓储、装拆箱信息;配船船名、船次、提单号、预离装港、预抵卸港信息;灾害事故、货损货差信息;到货通知;送货信息。(国际铁路、公路、航空运输要求同上)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除提供以上信息外,还需向托运人通报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实际承运人名称、地址、电传、电话。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各成员应努力按本“规范”求办事,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屡犯而又坚持不改者,将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所订立之条款服从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并以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得法律和条例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范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备案,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