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装饰美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专用工具、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文化、商业、展示及广告等美术制作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1.5 职业能力特征
形体、空间感强,有较强的颜色辨别能力,眼手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70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70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56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 56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 28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可具有相关的美术设计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关的美术设计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关的美术设计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素描、色彩科目的培训场地为画室,每人配备一套画具(画架、画凳、画板);理论科目的培训场地为标准教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室。计算机房配备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电化教室配备电视机、录像机、幻灯机、投影仪等。技能科目的培训场地为美工车间,配备工作台、美工工具、木工工具、金工工具、刻字机、喷绘设备等。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种方式考试(核)均实行百分制,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按 1:20 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按 1:5 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初级、中级、高级理论知识考试为90min,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为120min;初级、中级技能操作考核为 240min,高级技能操作考核为300min,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操作考核为 36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美工车间进行。操作技能鉴定场所应配备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刻绘机、幻灯机、喷笔、木工工具、金工工具、拷贝台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