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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六讲讲义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9 阅读次数:
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6讲讲义 --入境食品 
第七节  进口食品的报检
 

一、“进口食品”包括的范围
 
“进口食品”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例: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都属于“进口食品”的报检范畴。(    )
答案:对
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概念
 
1、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判断题: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申报食品报检。(    )
答案:对
三、“进口食品”报检程序
  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提供申请书以及检测样品——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2、提供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3、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4、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四、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4、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五、办理进口食品的换证程序: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例: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
答案:对 
  
第八节 入境化装品 
第八节  进口化妆品的报检
 
一、“进口化妆品”报检的规定
 
1、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4、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本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5、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二、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报检时还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3、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分。
 
三、从下列(    )国家进口化妆品须提供专门格式的证书或声明。
A.美国    
B.法国    
C.以色列    
D.日本
答案:BCD 
参见教材53页
1、从日本进口化妆品原料时,如果进口的是非动物源性的化妆品原料时,出口国不出具证书;但要求生产厂商提供“非动物源性产品声明”。 
  
第九节 入境石材、涂料 
第九节  进口石材  涂料的报检
 
一、对“进口石材”的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石材”的报检范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商品。 
2、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符合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3、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二、国家对“进口涂料”的规定
 
1、“进口涂料”的报检范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3209项下的商品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2、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四、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新增内容)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
   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
   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
   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性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1)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3)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节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第十节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定义
 
(一)、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
(二)、分类,根据可用作原料的物理特性及产生方式可分为:
1、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2、工业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3、城市生活垃圾
4、危险废物
 
二、报检范围:
 
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判断: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对。
 
1、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在此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检疫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三、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例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    )。
A.经卫生登记的单位          
B.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C.具有利用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能力    
D.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答案:BCD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范围。
3、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废物必须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入境废物须由(    )审批。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环保总局
C.农业部          
D.卫生部
答案:B
例: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  )签发的《进出口废物批准证书》和(  )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A、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B、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C、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D、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答案:C
 
4、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境外供货企业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才能向境内进口商供货。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物不得进入中国境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验机构不得受理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
(1)病媒昆虫
(2)啮齿动物
(3)病虫害
(4)制病微生物
●废旧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四、报检要求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立即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性质特点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环保项目的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通关后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检验可申请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1)品质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2)经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品质证书对外进行索赔。
 
五、入境废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重要考点)
 
入境废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
1、对外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外贸单证)
2、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复印留存;
3、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4、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5、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主要内容为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我国标准)。
 
例、入境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    ) 。
A.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B.《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D.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E.装运前检验证书
答案:ABDE    
例:判断题:自海运口岸进口的废物,报检时无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答案:对,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废物,报检时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五、目前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
 
1、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各海外分公司
2、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
3、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 
  
第十一节 入境展览物品 
第十一节  入境展览物品
 
一、入境展览物品报检范围:
 
包括: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二、报检要求:
 
展览品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正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必进行品质检验。
1、入境展览品运抵存放地后,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展览物品,可以进入展馆展出,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2、入境展览物品仅供用于展览,未经许可不得改作它用。展览会结束后,所有入境展览物品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运、留购或销毁处理。留购的展览物品,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3、退运的展览物品,需出具官方检疫证书的应在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出具有关证书,准予出境。
4、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展览物品入境时,报检人须按有关木质包装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书或声明。
5、入境展览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判断题:留购的展览物品,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
答案:对

判断题:入境展览品中的旧机电产品不需要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
答案:错 
  
第十二节 来自疫区的货物 
第十二节  来自疫区的货物
一、疫区的概念
 
1、概念:参见教材56
2、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
 
二、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
 
1、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能入境。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与非疫区相同,为防止疫情传入,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
2、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要根据疫区及货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与疫情有关的对应产品不能进口。
 
三、来自疫区货物检疫处理
 
(一)动物检疫处理
1、概念: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
2、方式: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
(二)植物检疫处理
1、方式:与动物检疫处理要求基本一致,也有所不同,一旦发现有疫情的,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结果:
(1)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2)对能够做除害处理达到要求的货物,做除害处理。
(3)不能做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卫生处理
1、卫生处理:指隔离、留言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禁止入境的疫区货物
 
  当某个国家发生新的疫情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发出公告,禁止可能染疫的物品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直到疫情解除。 
  
第十三节 鉴定业务 
第十三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一)报检范围
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的鉴定。
1、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的鉴定。
  2、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现时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3、损失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鉴定《价值鉴定证书》,
1、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其有关单据符合要求后受理其报检申请,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凭此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放行手续。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完毕的外商投资财产签发《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三)、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首次办理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
3、若投资物涉及废、旧物品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应取得相应证明的文件。
 
二、“残损鉴定”
 
(一)、“残损鉴定”的范围:
进口商品发现货损货差、错发货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时间和地点(重要考点)
1、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最迟在提货前申请鉴定。
2、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
3、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发现残损立即申请鉴定。
4、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定。
5、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申请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
6、包装完整或有隐蔽性缺陷的残损商品,可向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三、申请鉴残损要注意的事项:   
 
1、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后出具残损证书,进口商可依此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2、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申请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四、申请鉴定时应提供的单据
 
1、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等;
2、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
3、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并提供货损情况的说明,对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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