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又称G.S.P证书、Form A证书。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特别是半制成品、制成品给予的关税优惠制度,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商品应向给惠国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证明书使用的文种为英文或法文,但证明书背面注释可以使用受惠国本国文字印刷。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
(二)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项目和说明
⊕货物运至(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该栏目内 容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
⊕货物交给(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应填写给惠国内的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 国家(地区)。当给惠国属于某一关税同盟,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
⊕运输工具及航线 :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使用的运输工具(海运、空运等)及方式。如果是转运 ,也应列明,并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仅供官方使用 :签证机构在需要时加注内容。
⊕项目号 :以品名为依据,填写"1………N",只有单项商品时,一般填写"1"。
⊕唛头及包装编号 :此栏应与发票栏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无运输标志时,要填"no mark"或"N/M"
⊕商品名称和包装编号及类别 :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实际的包装种类和件数,应与信用证和其 它单据保持一致,在内容填完后要在后面加结束符号,以防伪造和添加。
⊕原产地标准 :按背面注释内容填写。
⊕毛重或其它数量 :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注明签署地点与日期,不得早于12栏日期。
⊕出口商申报 :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