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5.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10.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十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三)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六)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七)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八)夫妻分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