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但优势传统产业领域中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调工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但优势传统产业领域中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二)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