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08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六)

08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六)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2-27 阅读次数: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学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1 .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3 .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4 .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

  5 .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税法对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其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定之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中属于每一税率级别的部分的金额,乘以该级的税率,再将由此而得出的每一级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数就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为了简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可按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一扣除项目金额×5 %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 和35% ,均为速算扣除系数。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三)纳税期限

  1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3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 .原油。

  2 .天然气。

  3 .煤炭。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

  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税法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08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六)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