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二)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二)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2-27 阅读次数:
 第 一 章 经济法概论

  本章考试题型: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从考试分值角度:

  2005年分值为9分;2006年分值为9分;2007年分值为13分(单项选择题4道:4分;多项选择题4道:8分;判断题1道:1分)。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介绍了法学中一些基本的概念与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是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是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如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二)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