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政策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相互交织,技术操作难度大,企业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有很大困难。加之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规章和政策,企业如没有熟悉掌握这些法规,汇算清缴操作不慎很容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一些企业转向税务中介寻求帮助,这给税务中介带来了可做业务,也给注册税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几家税务中介负责人聚在一起,就如何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各抒己见。
“一些纳税人认为涉税鉴证是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甚至认为是税务机关替税务中介‘揽生意’。”江西永恒税务师事务所许经理率先发言,说出了一直让他很挠头的问题。
许经理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明确指出,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业务准则》)颁发后,注册税务师在做鉴证业务时有章可循,可以规避一定的执业风险。然而,一些纳税人却存在不正确的看法。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提高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事实上,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利,减少税务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税收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批效率。
金正税务师事务所资深注册税务师老蔡对此有同感。他认为,税务师事务所要重视和加强行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形式,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做政策宣传。同时加强行业间的横向联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创造行业发展良好社会环境。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按照依法、有利于征管的原则,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广大注册税务师一定要坚定信心,继续努力,争取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有较大发展。
如何更好地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应该关注开展鉴证业务的程序和难点。”老蔡表示。他提出,第一,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环境。第二,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时,应以税收法规和税务会计作为评价或计量的主要标准,对于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会计规范和财务会计作为评价或计量的标准。当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有冲突时,应优先选择税收法规标准。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而不是会计规范。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而不是财务会计。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第三,鉴证审核重点是汇算清缴事项或财产损失是否按法定程序确认,本年度认定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处理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
新达税务师事务所王总认为,注册税务师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时,关键在鉴证报告的出具。鉴证报告是对企业根据税法要求调整账务这一过程的反映,鉴证业务应根据《业务准则》规定的基本内容、分类及适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注册税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税收法规规定的有关汇算清缴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发表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明确、清晰地表述注册税务师对汇算清缴的鉴证结论。2.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应对汇算清缴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合法性和有关数据审验情况,进行界定和描述。3.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发表鉴证结论。4.如果发现存在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参与鉴证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鉴证人员,对鉴证事项按照鉴证标准进行评价或审验,不能形成合理一致的意见等事项,且判断该事项不能得到补证,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等鉴证结论。
王总同时提醒大家,《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应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业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执照。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获取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不得遗漏重大事项,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等,慎重出具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