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中学:
现将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8]20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我市虽不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区,但小学、初中阶段在民族地区读书,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籍,并在我市中学读书的,按规定可以享受少数民族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二、各中学如有属于这类对象的考生,可按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提供本人申请、所就读学校证明、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与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联系(地址:深圳市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九楼,邮编:518005,电话:25180240、25180252)。
附件: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8]20号)
深圳市招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