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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