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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刑法总则1
作者:不详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08-5-26 阅读次数: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5.犯罪过失(a negligent crime):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learly know 希望wish 直故vs.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know 放任allow
疏忽大意 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 根本否定deny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②意志
过于自信 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foresee 根本否定deny
  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一、犯罪既遂

  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②自动放弃犯罪 ③彻底放弃

  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 ②犯罪结果未出现 ③自动放弃犯罪 ④彻底放弃 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必须2人以上,自然人or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

  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or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任弼时复检一特务

  1.任意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2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

  2.一般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

  3.简单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4.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

  2.从犯:接怂恿起次要or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A person who is compelled to participate in a crime)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instigates others to commit a crime)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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