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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刑法总则3
作者:不详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08-5-26 阅读次数:
二、累犯:(Recidivists)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

  三、自首:(VoluntarySurrender)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四、立功:(RenderingMeritoriousService)

  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2.重大立功:great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

  五、数罪并罚:(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均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用限制加重原则(有期20、拘役1、管制3)

  2.吸收原则:①数罪中有数个死刑or最重刑为死刑,用吸收原则②数罪中有数个无期or最重刑为无期,用吸收原则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漏罪的:先并后减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③“并”即用前面三原则数罪并罚

  例:数罪中有有期和拘役的,采取?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不是吸收原则)

  六、缓刑:(SuspensionofSentence)

  1.一般缓刑:①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③必须不是累犯

  2.战时缓刑:①战时②判3年以下有期③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缓刑考验期:①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②有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

  对象条件 被宣告后要遵守的规定 宣告后 考宣机关
缓刑 ①3年以下有期、拘役
②不是累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①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②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严重的,撤销缓刑
公安机关
假释 ①有期、无期
②非累犯及几种暴力犯罪犯人
①没犯事宣告
②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③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④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撤销假释
  七、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司法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限度条件 程序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①可以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有重大立功表现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假释(附条件提前释放) 有期、无期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①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③判死缓的,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缓那2年)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的,不得假释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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