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犯:(Recidivists)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
三、自首:(VoluntarySurrender)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四、立功:(RenderingMeritoriousService)
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2.重大立功:great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
五、数罪并罚:(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均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用限制加重原则(有期20、拘役1、管制3)
2.吸收原则:①数罪中有数个死刑or最重刑为死刑,用吸收原则②数罪中有数个无期or最重刑为无期,用吸收原则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漏罪的:先并后减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③“并”即用前面三原则数罪并罚
例:数罪中有有期和拘役的,采取?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不是吸收原则)
六、缓刑:(SuspensionofSentence)
1.一般缓刑:①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③必须不是累犯
2.战时缓刑:①战时②判3年以下有期③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缓刑考验期:①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②有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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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条件 |
被宣告后要遵守的规定 |
宣告后 |
考宣机关 |
缓刑 |
①3年以下有期、拘役 ②不是累犯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①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②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严重的,撤销缓刑 |
公安机关 |
假释 |
①有期、无期 ②非累犯及几种暴力犯罪犯人 |
①没犯事宣告 ②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③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④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撤销假释 |
七、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司法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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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条件 |
实质条件 |
限度条件 |
程序 |
减刑 |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
①可以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有重大立功表现 |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假释(附条件提前释放) |
有期、无期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
①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③判死缓的,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缓那2年)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的,不得假释 |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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