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法律硕士刑法学:刑法分则2

法律硕士刑法学:刑法分则2
作者:不详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08-5-26 阅读次数: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注意:①特殊主体 ②过失 ③客观方面要求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

  ☆注意:与医疗事故罪区:①主体不同;②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医罪是过失;③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限于非法行医,后罪发生于合法治疗中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注意:①主体为单位or个人 ②过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贩运制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走贩运制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贩运制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注意:①两个从重处罚情节:用未成年人的,曾经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罪的②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 ③个人or单位  ④走私运输毒品自己吸的亦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①组织3人以上卖淫 ②组织者有强迫引诱卖淫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③负责人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主体:多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公共财产

  客观方面:多利用职务之便

[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3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法律硕士刑法学:刑法分则2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