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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刑法分则3
作者:不详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08-5-26 阅读次数: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注意:①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④客观方面:a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索贿的构成犯罪并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条件

            b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c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回扣,归个人)

            d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财物的(利用职权or地位的条件+谋不正当利益)

      ⑤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不同

      ⑥ 于贪污区:行为对象:注意受贿罪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产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注意:①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②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

  例题:☆国企会计取钱,将10000据为己有,谎称钱被抢劫,问犯何罪? (不是诈骗! 是贪污)(客观方面:窃取、骗取、侵吞)

  ☆知道or应知是公款而使用的,不是共犯 (若教唆指使or共同策划那就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了)

  ☆国有保险公司经理指使他人虚报事故,自己虚假理赔骗取20万,什么罪?(!不是诈骗,是贪污罪)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除个别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多为故意; 特殊:玩忽职守罪为过失

  客体: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意: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主体)

      ②主观方面:过失

      ③客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要求致使重大损失(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or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①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

      ②客体:国家保密制度,(区别于间谍,为境外提供情报罪客体国家安全)

      ③客观方面:a要求情节严重才犯罪

  b不要求泄露给特定对象(区别于间谍,为境外提供情报罪)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①两罪区别:a发生场合不同(刑vs民、行政); b行为所指对象不同(犯罪嫌疑人vs.当事人) c构成犯罪条件不同(枉法裁判要求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徇私枉法罪无此要求)

      ②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

  ☆注意:①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用,则以脱逃罪共犯论)
      
      ②行为的3个对象(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③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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