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申办在职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九)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符合办理条件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且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说明:
1.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是指工作关系在国内市外,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调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须委托市人事局认可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的调入手续。
2.个人申办引进的在职人才除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3.指南中所列举的相关业务表格,可在后附的“人才引进相关业务表格样式”中查阅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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