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且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二)毕业院校符合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名单范围,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所学专业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
(三)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内,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可视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办接收: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的(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办引进。
以夫妻分居形式引进的人员,如本人不符合引进条件,由人事部门根据年度政策性迁户指标总量、本人及配偶情况审批。
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可同时引进。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但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由市人事部门参照人才引进目录,并根据引进指标总量、用人单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审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须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四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须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从事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许可证明;
(四)工商营业信息登记单(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五)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六)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人事部门对登记立户的用人单位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本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立户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调入人员,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二)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全日制学历须提交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人事档案;
(九)证明拟引进人员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现实表现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拟引进人员及其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三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第十七条 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的,须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符合第八条第(五)项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毕业生,须提供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拟接收毕业生及其配偶已生育或者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八)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接收须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引进或者接收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作为毕业生接收的提交《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作为引进的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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