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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才个人申办深圳户口指南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5-26 阅读次数:

二、申报材料      (链接:人才引进相关业务表格样式 )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个人申办)》; 

 说明:接收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网上申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网上申报”——“人才引进个人信息申报”——“引进在职人才”,填写信息并上报成功后,可打印此表。

 此表须由人才服务机构作为呈报单位,加盖单位盖章。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 

 说明: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网上申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网上申报”——“人才引进个人信息申报”——“引进在职人才”,填写信息并上报成功后,可打印此表。

《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中“历次政治运动(文革、六四、法轮功)中的表现及现实表现鉴定”应由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中“调出单位意见”、“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调出审批机关意见”应分别由各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拟引进人员应当根据调出地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其调出单位是否具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以及是否需要其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盖章。
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当地政府人才中心(市场)的人员,可将挂靠的人才中心(市场)作为调出单位。
 


(三)拟引进人员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说明:由拟引进人员的调出单位出具,可在《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中填写,也可另附材料。政治鉴定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包括文革、六四和法轮功)。


(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 

 说明:表格可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人才引进”中下载。须由拟调人员调出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街道办(乡、镇)计生部门盖章。此表不得自行涂改,有效期为3个月。


(五)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说明:拟调人员本人或者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此项材料。办理程序如下: 

拟引进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的,须准备

①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②全家户口本;

③一孩生育证明(无证的,由拟引进人员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其“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中说明无证原因);

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证的,由拟引进人员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其“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中说明无证原因);

⑤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由拟引进人员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⑥深圳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商调函或者人才引进(录用)呈报表;

⑦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女方“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⑧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拟引进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拟引进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夺胞胎生育)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按照《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详细内容可参见《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8]26号)。
 


(六)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说明:拟引进已婚人员或其配偶为49岁以下女性的,须提供近3个月本市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女方“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女方不在深圳工作居住,可提供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七)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说明:体检表应贴本人照片,并由体检医院填写体检结果。

(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须提供中专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九)文凭验证证明(学历确认函)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最高学历为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须提交最高学历的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为军事院校和党校文凭的,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学历确认函原件。政府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核实其真实性的文凭,也可要求提供文凭验证证明。


(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符合办理条件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其职称如是在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获得,须经过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对于政府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合适其真实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十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拟引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人事档案;

 说明:拟引进人员档案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商调。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调出单位发出后的录(聘)用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十三)婚姻证明材料; 

 说明: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人员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十四)已婚拟引进人员配偶材料; 

 说明:已婚人员除须提供本人的相关材料外,还须配偶的相关材料,包括:①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最高学历)复印件(验原件);②配偶的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③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十五)拟引进人员子女材料; 

 说明:已生育子女的拟调人员须提供:①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②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


(十六)夫妻分居人员材料; 

 说明: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和已迁入一方的《深圳市人事局调动通知》或者《深圳市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或者《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或者《深圳市劳动局招调工通知》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可不提供第(14)项中的第①、②项材料。


(十七)在深纳税证明; 

 说明:符合办理条件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人员须提供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十八)在深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说明:符合办理条件第(五)项条件规定的人员须提供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最近三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十九)随军家属附加材料。 

 说明:随军家属调入还须提供深圳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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