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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掌握的税法知识5
作者:不详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08-5-27 阅读次数:

121、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内容)“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22、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3、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124、 从2006年1月1日起,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25、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126、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27、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8、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129、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注意计算题:如果是在月初对外出租的,一定要在当月开始计算房产税。其余基本是在次月。

  130、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31、 专利权转让按照财产转移书据来计算印花税,而专利申请权转让按照技术合同贴花。

  132、 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33、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134、 技术合同的计税论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35、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136、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137、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印花税。

  138、 ①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补贴印花。②逾期的应付未付款项补贴印花。

  139、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新增)

  140、 土地使用要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141、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42、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43、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4、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5、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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