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171、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72、 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比例规定扣除。
173、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在个人所得税里佣金作为劳务报酬计算。
174、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75、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可以据实扣除,但是提取的维修基金就不得再扣除。
176、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177、 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罚(2006年教材新补充内容)(计算题、综合题重点)
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的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的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8、 不得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9)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79、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残值比例统一为原价的5%。
180、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181、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182、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183、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184、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8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86、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资本公积。会计上的利润分配范围较广,可以动用资本公积进行分配,而税法上对资本公积的分配不确认股息性所得。
187、 股权投资所得不需补税的情况:(1)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2)被投资企业享受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时不需补税。(3)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需要补税。[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