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 (难点)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这一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按地区差补税),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89、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190、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当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补价低于25%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191、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当被合并企业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时,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可弥补的所得额取决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另:不能从合并之日起重新计算5年补亏期。
192、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93、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费用、公益金,暂免企业所得税。
194、 西部大开发优惠①按15%税率征收的必须是国家鼓励类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执行时间:2001-2010年期间。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所得税如下优惠:内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免三减半。(内外资一致,外资为获利之日起)
195、 股权分置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的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196、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的返税,计入“补贴收入”,但不计入当年所得。
197、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新)
198、 、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内资三年)
199、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200、 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纳税。
201、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代销、包销的费用可以扣除,但实际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注意三点:(1)营业税;(2)计税价格;(3)佣金。
202、 外商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按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203、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企业,可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204、 对租赁、信贷行业以外的其他外商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205、 外商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内资无此规定)
206、 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
207、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的三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和两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可以扣除,其他福利费支出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注意与内资企业不同的是,其他福利费不是预提的。
209、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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