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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掌握的税法知识7
作者:不详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08-5-27 阅读次数:

210、 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残值为原价的10%;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递延资产的摊销不得少于5年。

  211、 外商资产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2、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变通仪器、仪表的维修)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13、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或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214、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享受一个五年优惠:

  (1)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15、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16、 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217、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218、 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包含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于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219、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部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20、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计算题)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221、 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目再投资利润不能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222、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223、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24、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25、 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26、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要在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判断题)②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227、 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1、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进行。如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2、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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