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利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利。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排险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一国家的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出发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秩序。
刑事侦察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以及出租汽车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保卫工作。保卫工作主要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一、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结合;二、隐蔽性和公开性相结合;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一、复杂性;二、艰苦性;三、危险性;四、易受腐蚀性。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一、政治领导;二、思想领导;三、组织领导;四、决策领导;五、法制领导。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1、打击;2、防范;3、教育;4、管理;5、建设;6、改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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