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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管理条例
作者:不详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08-5-7 阅读次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本局综合处提交审核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综合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可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本局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可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上海检验检疫局对报检员实行违规扣分制度。每个报检员每年的扣分限额为10分。报检员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要求扣分:
(一)使用过期的检验检疫单证(许可证、换证凭单、电子转单等),扣3分;

(二)拖欠检验检疫费用,影响单证流转或存档的,扣3分;

(三)未提出撤销申请,自行中断已报检业务,致使无法完成正常检验检疫工作的,扣2分;

(四)报检单上HS编码、品名、金额、目的国家(地区)、数量、质量等关键栏目填写不规范或有误,影响报检信息的正确性,扣1分;

(五)报检单涂改严重或电子报检未提供报检单打印件的,扣1分;

(六)申报时单证不全的,扣1分;

(七)报检单上收货人、发货人、出运日期等栏目填写不规范或有错误,影响报检信息准确性的,扣1分;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酌情扣1-3分。

第二十四条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暂停其3个月或6个月报检资格:
(一)拒绝履行报检员应尽义务的,或有前条列明的违规行为、拒绝按本局的要求纠正的;

(二)擅自承揽本单位以外的报检业务,或同时兼任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报检工作的;

(三)未在指定期限内核销保函的;

(四)过失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五)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六)故意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影响检验检疫业务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五条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其《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对于报检员的违规行为作扣分、暂停或取消报检资格处理的,各机构应填写《报检员违规处理单》(样张见附表)。其“通知联”交报检员,“留存联”于当日报综合处。

第二十七条综合处负责审核和汇总报检员的违规扣分记录,并负责对报检员实施暂停或取消报检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报检员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申请或变更等手续时,应按规定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上海检验检疫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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