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分类:法律硕士 教育硕士 翻译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风景园林硕士 兽医硕士
硕士分类:体育硕士 艺术硕士 会计硕士 公共卫生硕士 汉语教育硕士 农业硕士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 [1995>36 号)》中提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达到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开办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科定位是高层次法律应用人才,也即法律实务人才。应该说该专业的设置参考了美国 J.D. 的培养模式,这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Juris Docter )的几点原则意见(草稿)》中可以得到体现,该专业的英文一度被翻译成 Juris Docter, 简称 J.D. ,只是称之为博士( Docter )与我国教育体制不相符合,最后才被修改为 JM ( Juris Master ) , 因而该专业的定位与美国的 J 。 D 。教育大致是相同的,即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
由此出发,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即是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即法律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 WTO 的影响,我国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将日益短缺。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被定位成通才教育,而非专才教育,加之在年龄上和社会经历上,本科毕业生在深度上显然不足以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侧重于学术训练,而非职业教育,加上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为师徒传授制,在客观上其培养规模不可能太大,所以法学研究生既无法满足社会对大量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同时在实践能力上也存在欠缺之处。因此,培养大量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任务便压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头上。根据功能理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法律家,即既具有较深的法律学术功底,又具有很强实践能力,能够以法律的头脑、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大量社会问题的法律家。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对于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日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2门全国联考。
外国语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限报黑龙江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限报东北财经大学。
(三)联考考试大纲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5版);《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
(四)专业学位代码
(五)07年全国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有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同济大学
上海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宁波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华侨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中南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深圳大学
广东商学院
广西师范大学
重庆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青海民族学院
新疆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山西大学
河南大学
湖南大学
海南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河北大学
内蒙古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福州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