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广东省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

广东省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
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8-31 阅读次数:
广东省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
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认定范围与条件
1.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
a.在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中,未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b.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c.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2.社会人员能否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答:根据我省《关于广东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4]17号)的精神,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今年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在今年上半年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中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这次可否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答:根据我省《关于广东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4]17号)的精神,今年暂不受理同一申请人1年内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在实际操作中,“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也将自动拒绝接收同一申请人同1年内第2次申请的认定信息。
 
4.小教大专班和幼教大专班毕业人员能否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答: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如小教大专毕业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幼教大专班只能直接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教大专班和幼教大专班毕业人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若其就读期间没有学习过专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必须补修这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5.幼儿师范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毕业人员能否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答:幼儿师范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毕业人员只能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不能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6.教师进修学校幼师班毕业人员能否认定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答:教师进修学校幼师班毕业人员只能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不能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7.外籍人士能否申请教师资格?
答: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中国公民身份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故外籍人士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8.什么人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b.丧失教师资格人员;c.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9.在编正式教师与其他申请人的认定条件是否一致?
答: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不再区分在编正式教师和其他申请人员,在编正式教师与其他申请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收费标准一致。
 
二、关于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需具备什么学历?
答: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党校和社科院的学历可否视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答:除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外,党校和社科院的其他专业招生不属于国民教育范畴,其学历不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一些党校自行扩大了个别获准招生的专业的招生规模,在这种情况下,若其毕业证书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则视为有效学历。3.工农兵学员的学历如何界定?
答: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的学历确定问题,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即凡在本科院校毕业的视同本科学历,在专科院校毕业的视同专科学历。
 
4.取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是否属研究生学历?
答:不属研究生学历。
 
 (二)“两学”补修
1.什么是师范教育类专业?
答: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教育教学课程。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必须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考试合格,同时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2.什么人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以下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⑴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
⑵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
⑶师范教育类专业专升本插班毕业,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本科期间没有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人员。
 
3.什么人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以下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其师范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人员;
⑵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4.中师或师专毕业后取得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文凭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是否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这类申请人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中师或师专),但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本科)不一致,因此必须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否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这类申请人若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达到规定的学时数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及普通话测试
1.什么人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答:以下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⑵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人员;
⑶在学期间教学计划内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我国师范教育类专业有的是在普通师范开办,有的是以夜大、电大、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进行教学,所以有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没有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需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2.什么人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答: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
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人员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中师或师专毕业后取得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文凭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是否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答:这类申请人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中师或师专),但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本科)不一致,因此必须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达到合格标准。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否免普通话测试?
答:“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否免普通话测试”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从今年起不再适用。所有申请人均需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6.外省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是否有效?
答:1997年以后颁发的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均有效。
 
(四)体格检查
1.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我省印发的《关于调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体检项目判定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2号)中规定,患急性肝炎已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到指定医院体检?
答:根据我省《关于广东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4]17号)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规定的体检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三、关于收费
1.什么人需要缴纳认定费用?
答:凡需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都要按规定缴纳认定费用。
 
2.申请人何时缴纳认定费用?
答:需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时缴纳认定费用。
 
四、关于学历鉴定
1.持有《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的高校应届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需要进行学历鉴定?
答:持有《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的高校应届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仍需进行学历鉴定。
 
2.进行学历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答:省内的学历鉴定约需1周的时间,省外的学历鉴定约需15天时间,国外的学历要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鉴定,时间约需2至3个月。
 
3.外省的中专学历能否鉴定?
答:个别省的中专学历无法直接鉴定,需要申请人毕业学校所在省教育厅的职能部门出具证明后由我省学历认证中心代为出具鉴定证明。
 
五、关于教师资格证书
1.在1996年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至今是否有效?
答: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除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外,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证书有哪些内容?
答: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是:
⑴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⑵持证人近期小1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⑶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⑸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⑹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3.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
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填写、盖章和发放、管理。持证人要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
   
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了如何补办?
答: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5.教师资格证书损毁的如何补办?
答: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六、其他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提供哪些基本材料?
答:申请人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⑻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2 .《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能否等同于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答:根据我省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工作要求,申请人要提交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我省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档案都挂靠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与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的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可代替人事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表如何填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有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该表由工作单位填写;没有工作单位或所在工作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该表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
 
4.如何填写申请任教学科?
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申请任教学科”栏,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其他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所学学科相一致。任教学科只能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的“申请任教学科列表”中选择,如所选的是“申请任教学科列表”中没有的学科,以相接近的学科代替。
 
5.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遇到问题向何部门咨询?
答:省教育厅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陈丽霞;联系电话:020-37627657、87691130;传真:020-37627657;电子邮箱:gdjszg@163.com。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材料均可在我厅主页的“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www.gdhed.edu.cn;
普通话测试的有关事宜请向省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020-37626370,或直接上广东省语言文字网查询,网址:http://www.gdyywz.com;
学历鉴定的有关事宜请向我厅学历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20-37626990、37629511、37628896,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在各市设立的代理点联系电话可上教育厅网查询;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热线:010-51686142、51686162,电子邮箱:jszg@center.njtu.edu.cn;如需定购系统软件,请直接与北方交通大学联系,联系电话:010-51688255,联系人:郭树东;
需要征订教师资格证书的认定机构可直接与教育部财政司联系,征增订说明及教师资格证书征订单可在我厅主页的“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
(注:东莞市教育局负责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联系人:王之光、黄巧英;联系电话:2115609;传真:2116477;电子邮箱:charlenwong@163.net。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材料均可在东莞教育网主页的“教育政务—人事科”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www.dgjy.net;
普通话测试的有关事宜可以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咨询,联系人:朱河清;联系电话:2212750;
学历鉴定的有关事宜也可以向市代理点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咨询,联系电话:2680735;地址:东莞市莞城学院路139号东莞理工学科教务处。)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广东省200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网络培训案例 (2008-8-31)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