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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8-31 阅读次数:
                                                       粤教继[2005]5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1]7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05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2005年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2005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三、时间安排:今年5月1日至6月15日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及开展认定时间;7月15至31日为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上报认定数据时间。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对本辖区内今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数量进行摸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以市为单位统一到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领取资格认定有关表格。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认定的时间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3.各有关学校应按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测试以及体检等工作。
    4.体检标准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关于调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体检项目判定标准的通知》(粤继教[2004] 22号)规定执行。
    5.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信息资料,由就读学校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录入并经校对后,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6.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7月31日前将本市应届师范毕业生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附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7.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用。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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