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8-31 阅读次数:
各镇(区)宣传科教办、财政分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和《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项目仍按东价〔2002〕104号文规定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除住宿生缴交住宿费外,只缴交书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收费项目除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外,只缴交学杂费。
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书杂费的标准仍分为普通生和借读生两种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书杂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杂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关于借读生的界定及其收费
借读生是指在非户口所在地或非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借读生收费标准分二类:
(一)经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的借读生,包括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在我市同一招生学区所在地有固定住址,且连续暂住5年以上,并有合法就业经营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的来莞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其收费标准按普通生书杂费标准收费。
(二)其余借读生按借读生书杂费标准收费。
四、住宿费不分普通生和借读生,一律只对住宿生收取,收费标准仍按东价〔2003〕85号文执行。
五、中小学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以及中小学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其他方面仍按东价〔2002〕104号文规定执行。
六、“一费制”以外的收费仍按东价〔2004〕10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书杂费收费标准
      2.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计财科-相关下载
  • 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 【浏览】 【下载】

  •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