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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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宣传科教办、财政分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和《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项目仍按东价〔2002〕104号文规定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除住宿生缴交住宿费外,只缴交书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收费项目除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外,只缴交学杂费。 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书杂费的标准仍分为普通生和借读生两种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书杂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杂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关于借读生的界定及其收费 借读生是指在非户口所在地或非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借读生收费标准分二类: (一)经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的借读生,包括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在我市同一招生学区所在地有固定住址,且连续暂住5年以上,并有合法就业经营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的来莞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其收费标准按普通生书杂费标准收费。 (二)其余借读生按借读生书杂费标准收费。 四、住宿费不分普通生和借读生,一律只对住宿生收取,收费标准仍按东价〔2003〕85号文执行。 五、中小学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以及中小学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其他方面仍按东价〔2002〕104号文规定执行。 六、“一费制”以外的收费仍按东价〔2004〕10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书杂费收费标准 2.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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