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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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建请示; 二、镇区规划建设办出示的规划证明; 三、举办者和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非公职人员证明等,如果委托别人担任学校法人代表的,则要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 四、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六、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镇(街道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本镇(街)的实际规划情况,签署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后向教育局提交筹建材料,市教育局收到资料后,对申请筹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筹办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复”,办学者开始筹建。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街道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街道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请示; 2、镇(街道办事处)宣传科教办的审核意见; 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的安全鉴定报告; 4、消防部门出具的《学校(幼儿园)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个人简历、校长上岗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由教办核对原件); 9、拟办学校(幼儿园)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园)章程; 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12、拟办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平面图,各活动室、功能室和睡室的布局图;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请示经镇(街道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领取“四证”后,举办者才能开始招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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