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3 受胁迫陷入恐惧 4.需相对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相对方的恐怖与其所作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对方虽受胁迫但未作意思表示,不发生民法上的效果。未遂的胁迫不具有民法意义。 5 违法性。目的、手段。 (三)、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或诱使他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故意利用这一条件向相对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作违心的意思表示,以牟取不法利益。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 3.表意人陷入危难紧迫状态系因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 4.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不构成乘人之危。 5 蒙受重大不利。 六 撤销请求权的行使 撤销请求权又称变更、撤销请求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民事行为内容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 1.撤销请求权人 撤销请求权一般应归因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享有。在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撤销请求权归发生误解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在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撤销请求权归受损方当事人享有;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撤销请求权只能由受欺诈、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2.变更请求与撤销请求 对于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变更请求与撤销请求之间作任意选择。但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撤销请求权的行使作了适当限制: (1)当事人的撤销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 (2)当事人请求变更民事行为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行为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达到公正。 3.撤销请求权的消灭。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当事人享有的撤销请求权一经行使,即归于消灭。除此而外,撤销请求权还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承认 承认即撤销请求权人确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明确表示放弃撤销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承认,其效力即由不稳定变为稳定,当事人享有的撤销请求权即归于消灭,此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变更或撤销。 (2)除斥期间的经过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权利(主要是形成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在法定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即归于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当事人知道可变更、撤销的原因时起,超过一年不行使其撤销请求权的,其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认,可发生效力。 5.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八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区别: 1 自始无效;形成权人同意或拒绝前悬而未决; 2 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同意而有效;可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3 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确认无效;有效与否不确定,要确定其无效须经第三人拒绝。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 在同意或或拒绝前效力悬而未决;在撤消之前有效; 2 形成权人的拒绝的意思表示,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撤消使其发生的效力消灭; 3 第三人的同意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喜欢人使其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 4 撤消权人为行为人本人;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一切外的第三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