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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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欺诈与误解的区别 与因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相同,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也表现为表意人对民事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误解即即认识上的错误。 1、在受欺诈的情况下,错误认识的形成并非由于受欺诈人自己的过失,而是由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的结果;在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认识与对象的不一致,或者是因本人的疏忽大意而发生,或者是因对方或第三人非故意的错误陈述而发生,但误解一方并未受到对方的不法影响; 2、误解不包括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这里的动机,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的出发点。例如,某厂认为某种材料能满足其生产上的急需,即向他人订购。但购回之后,发现不适合该厂的生产流水线使用。此即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时动机上的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在欺诈的情况下,表意人的误解,则不仅仅限于对民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而且包括对民事行为动机的认识错误。上例中,如该厂认为所购材料系自己急需是因受对方欺诈的结果,则该项合同绝对无效。 第九章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 代理人与以下几种人相区别: (1).居间人。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2).传达人。传达人是将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转达另一方的行为人。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传达人只是起传话工具的作用,无须也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3).见证人。见证人是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也非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作出任何独立的意思表示。 4 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此外,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二、一般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人所进行的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原则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权代理而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可能并不违背本人的意愿。因此,如果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代理人缺乏代理权的状态即可得到弥补,无权代理即可变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自始有效。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实施以后,其有效或无效有待本人的承认,所以,在本人承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1.对本人的效果 (1)承认权。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尚未届满之前,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的权利。代理行为一旦被追认,即自始有效。 (2)拒绝权。拒绝权是指本人有权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自此,本人不得再承认,第三人也无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 2.对第三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即发生效力,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本人单方的意志,就会使善意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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