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未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本人即丧失承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权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2)撤回权。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 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如不为本人承认或被第三人撤回,对由此而发生的后果,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一)构成要件 1 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1)以本人人名义;(2)行为人一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不是违法行为;(4)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 行为人无代理权; 3 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4 相对人为善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66)” 5 行为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也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2.在内部关系上,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3.对于表见代理,本人不得主张无效,但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代理行为因第三人撤回意思表示而无效后,其处理适用一般无权代理的有关规定。 四 代理关系中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 民事连带责任是数个当事人对债务所分别承担的全部清偿的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某些损害有可能是由代理关系中两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或共同原因所造成。 1 因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65,3)” (1)第三人因代理人的活动而直接遭受损失;(2)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与第三人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代理人有过失;(4)第三人为善意,即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或故意利用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形。与此同时,第三人在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及其代理权限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否则,第三人对自己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自行负责。 2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意见81)” 3 因代理行为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67)” (1)代理行为违法,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或造成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为代理人明知,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3)代理活动的相对人为善意。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活动违法仍与之为民事行为,由此而为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自行负责;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共同进行的违法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则相对人应与代理人、被代理人共同对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因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以代理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危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故意及共同损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代理人损失为条件。 5 因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66)” 是必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