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内容第一编:民法总论(14)

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内容第一编:民法总论(14)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五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六 间接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402)”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1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自动介入达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定理的合同中,取代了受托人的合同地位。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
  委托人自动介入后,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无须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有特殊交易惯例是除外。
  2 委托人的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介入权与自动介入权的区别:(1)介入权的发生以自动介入权是不发生为前提;(2)自动介入权以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前提;介入权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介入权须有委托人权利的行使;自动介入权不存在权利的行使,是当然发生;(4)阻却事由不同:介入权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自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3 第三人的选择权: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4 受托人的披露义务:
  为了实现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委托人得以行使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使第三人因此可以形势选择权。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内容第一编:民法总论(14)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