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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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时效 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以一定社会司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都大属于法律事件,目的都是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及稳定法律秩序 1 构成要件不同: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的经过。 2 法律效力不同:实体权利不消灭,时效利益不能预先抛弃,但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实体权利消灭,抛弃利益的行为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3 适用对象不同:请求权;形成权。 4 期间性质不同:可变;不可变。 第十一章继承权 一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和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1 继承权男女平等; 2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 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 5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二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11)” 1 性质和效力不同: 2 发生的时间和成立的条件不同; 3 主体不同: 4 适用范围不同: 三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 1 主体范围不同: 2 客体范围不同: 3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行使的方式不同: 4 取得人遗产的方式不同: 5 遗赠人不能指定遗赠人再指定,遗嘱人可以于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 四 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 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 要继承开始时间确定遗产的范围: 3 确定继承人的应继分额; 4 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5 确定医嘱的效力: 6 确定保护继承权的最厂时间; 7 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 五 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 限定继承原则: 2 保留必留份的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3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4 继承人连带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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