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1 相同点: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2 不同点: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下列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 附和缔约: 1 格式合同的特征:(1)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2)单方事先决定性;(3)不变性;(4)一方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将预定条款强加给对方,排除协商的可能性,造成垄断。(5)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2 优点;(1)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2)判例;(3)企业经营合理化,消费者不必费力讨价还价。提高质量,降低价格。 3 缺点;凭借经济优势制定利己条款。 四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4 擅自撤消要约; 4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撤消、不被追认。 5 缔约之际未尽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 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 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证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过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的效力: 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 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2 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 3是法律评价当事人意志的表现,形式:(1)肯定评价;(2)完全否定的评价,无效,承担法定的权利义务;(3)相对否定的评价,撤消或效力待定。 4对当事人的拘束力:(1)适当履行;(2)违约责任;(3)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转让权利义务。(4)享有给付请求、给付保有、自力实现债权、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保全、担保权等。(5)附随义务也是合同的效力内容。 5 对第三人的效力:(1)不得侵害债权;(2)保全;(3)涉他合同。 二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保障的法律约束,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问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就是要使其生效实现合同利益和权利,不生效就是一纸空文。 一般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有时合同成立未必生效,如需要批准或登记的合同等。 1 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可能。 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构成事实;生效要件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