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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合同法(4)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2 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的构成要素,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生效着眼于民事行为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3 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4 效力不同。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受效果意思的约束,负约定义务,违约责任;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消或出来里后未生效之前,法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三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法院、仲裁机构主动宣布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不承担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4、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绝对无效。
  (二)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的无效。
  四 可撤销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特征:
  1 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诉。
  2 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3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不当然无效。
  4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有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范围:欺诈、胁迫、乘人之然、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1 显失公平合同
  (1)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是免除商业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法律允许的利益。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2 重大误解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对方利用误解的仍可构成。(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构成。(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真意保留和明知的不构成。
  3 欺诈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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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合同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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