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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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5 乘人之危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合同。(3)不法行为人所取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4)限度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5行为与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五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啊可撤消合同处理的原因:*** 1 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体现私法自治。 2 欺诈方认识错误,未损害对方利益或损害轻微,甚至自己受损,惩戒欺诈方;或被欺诈方认为合同对其更有利,愿意受合同约束。 3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把合同效力的决定权交给被欺诈方效果更好。 4 当事人不提出外人无从知晓,以免损害法律权威。 5 令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比令其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对被欺诈方更有利。如,违约金、定金反还、期待利益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日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 (一)条件: 1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合同成立的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化。2 成立后履行前; 3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 不可预见。5 使显失公平。 (二)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 商业风险通常是应当预见到的,而情事的变更通常并不能够预见。 2 二者在过失的有无方面不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而情事变更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而不存在过失问题。 3 从外形来说,通常商业风险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而情事变更往往是情事的变化特别异常。 4 从结果来说,商业风险是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通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也已将此种商业风险合理地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情事变更所要处理的问题,则是由于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在结果上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恰当地获取超常利益,有悖于诚信原则。 当然,对于情事变更抑或商业风险的判断,尚需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地考察。 (三)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区别: 1 两者虽均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事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 2 不可抗力属于确定概念,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而情事变更属于不确定概念,法律上无法规定其定义。 3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法庭或仲裁庭对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情事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同时授予法庭或仲裁庭公平裁量权。 4 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情事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是否构成情事变更、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及是否免责,须取决于法庭或仲裁庭的裁量。 二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一时的抗辩,延缓的抗辩。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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