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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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产生、存续、功能) 构成要件: 1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已界清偿期 3 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未履行或提出履行,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例外:原告未履行或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债务无对价,被告不得主张;原告不适当履行,被告可以主张,但被告已经部分,被告拒绝履行会违背违背诚信,则不得主张。 4 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 (二)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效力:中止履行,保护期限利益,顺序利益。一时的抗辩。 (三)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前者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2)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一方享有。 2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4)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4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包括: 1 一般性质:(1)财产性:赔偿损失、违约金、强制履行、价格强制。(2)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3)惩罚性;(4).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 特殊性质:(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构成要件:过错与损害;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减轻损失、与有过失,可预见理论;诉讼时效;责任方式: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三、违约形态 (1)预期违约的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构成条件:(1)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2)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3)、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构成条件(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另一方只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不能构成确切的证据。 (3)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9条,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只有在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实际违约的类型包括: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4、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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