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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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同的解除 (一)性质: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必须有解除行为;原则上有解除行为;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解除与撤消: 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区别: 1 适用范围:撤消广适用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及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解除仅适用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 2 发生原因:撤消法定,解除既有法定又有约定。 3 发生效力:撤消都有朔及力,解除往往没有,只在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 4 事由产生的时间:解除多发生在合同成立后,撤消的原因多发生在合同处理前。 (三)解除与附条件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区别: 1 后者可适用于一切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不限于合同; 2 后者的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是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加上的附款;前者不是,而且往往是法定的。 3 后者是当然自动消灭,后者必须有解除行为; 4 后者一般向将来,前者。 第六章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二者是两个问题,但有时又有联系,会结合在一起。 1 英国、法国等一些国家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有些国家则不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等采。因为它们认为所有权转移是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所以主张把二者区分开来。 3 公约则以当事人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为原则,再辅以其他规定,主要是以交货来决定风险转移。这也基本上使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 大多数国家和公约都是以特定化为风险转移的前提,这个思想倒是借鉴了特定化为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的原则,但是具体的转移时间仍然很有可能不同。不过也不排除二者有重合,如都在交货时转移风险以及所有权。 4我国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3”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表面上看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但: (1)当事人对风险转移哟约定,从约定,可能导致风险与所有权可能分离; (2)法律对风险转移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可能1 (3)无规定和约定,但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有特别约定,也1 (4)无规定和约定,但法律对所有权的变动有特别规定也1 (5)只有对风险无特别规定和约定,对所有权也无特别规定和约定,才会发生风险和所有权同时转移。 二、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 标的物存在瑕疵:包括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和法律规定的质量。 2 瑕疵需于标的物风险转移于转于买受人时已经存在,是在合同成立时或成立后存在在所不问。给出卖人补救的机会,或除去瑕疵。 3 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4 买受人须适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除非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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