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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合同法(8)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 权利瑕疵与买卖合同成立时 已经存在。如成立时不存在而在其后产生,不构成,而发生侵权、违约、奉贤负担等问题。
  2 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1)自行消除;(2)法律规定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可对抗第三人。
  3 买受人善意,但权利瑕疵隐蔽,不要求买受人无重大过失。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不同
  2 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诉讼实效:1)约定期间;2)请求权和形成权;3)权利本身消灭;4)质量异议期主张,发生转为诉讼实效。5)无终止、中断、延长。6)起算点不同。
  3 救济方式不同:
  4 构成要件不同。须提出异议。
  第七章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赠与合同的终止
  1 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外: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2)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登记。
  2 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人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 拒绝赠与履行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拒绝与撤消的区别:1 抗辩权与形成权;2 未交付,不具有朔及力:无论交付与否,有朔及力。3 目的。
  第八章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租人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用途的义务。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能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有不能正常使用的收益的瑕疵,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减少租金。
  1 租赁物存在瑕疵。包括交付时和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瑕疵的存在,也不存在可以免除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例外:“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否则承租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减少租金。
  1 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防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虽然有权利但不主张,或主张但不防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不发生瑕疵担保责任。
  2 须第三人的权利发生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发生在之后,租赁权可以对抗。
  3 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有权利瑕疵。但承租人仍可解除合同。
  4 承租人通知后出租人未能及时救济。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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