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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合同法(9)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第九章中介服务合同
  一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二 简述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在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委托合同
  都属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它们的区别是:
  1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则一般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为一定法律行为。
  3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只有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且如果是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则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处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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