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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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1 理由:(1)整理旧物权;(2)物尽其用,避免对所有权设定种种限制;(3)保护交易安全,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伦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4)物权通常具有绝对性。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会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 2 内容。 (1)类型法定,并非封闭的体系,立法可以规定新的物权类型,唯在立法确认前,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类型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例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某些方面法定,当事人仍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例如,地上权的期限、地租等)。 3.效果: (1)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2)如该设权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例如,台湾民法842条第一项:“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 4.检讨:人类智慧的局限性、立法的滞后性等; 解决:习惯法包含说;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说(如新生物权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对物权法定主义从宽解释。例如,台湾司法实务中对最高额抵押的解释确认) 五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一)区别的理由: 1 经济价值有很大差别:2 位置固定程度不同,公示方法就不同;3 利用方法不同,如用益物权。 (二)法律上的区别: 1 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登记为例外; 2 得以设定的物权类型不同,如用益物权只能设定在不动产,留置权和质权只能设定在动产上;虽然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登记为对抗要件; 3 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院解决。 4 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长: 5 强制执行上不同。 六、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 1.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类,或者对自有物与他人之物的权利; 2.自物权:对自己之物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对物的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全面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 3.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1)在特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 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4.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以不动产为对象(经济价值、公示方法等决定); 6.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七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就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化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以交付为方法,以登记例外。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 方法,当事人如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回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主题不符,也不影响物权的变动效力。 1 公信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有时也不可避免地会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之间进行平衡、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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