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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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力,起作用必然大大减弱。 公示的效果: 1)公示对抗主义: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对抗要件(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1141条(先受给付者其权利优先于另一人)。买卖等契约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2)公示生效主义:即使在双方当事人间,如未完成公示,仍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民法通则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 一物一权主义 两种含义: 1)物权的排他性的表现; 2)物权客体: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着眼于物权支配客体的确定化。 3)他物权与所有权或他物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 九.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 概念:对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采用何种方法予以法律调控。主要有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重点从解释论的立场掌握我国现行立法所取的规则。 1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或交付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影响。 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批评: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无权的直接直接管领权的性质不符。实践中产生重复无权的现象。 2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外,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从各国的立法立法上看,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分。 (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是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也就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二是物权契约的核心是“物权的合意”。仅有独立于债权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的变动,还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无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和交付相结合的物全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时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相互结合为根据。 3 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一般是被规定为任意性规范。法律上所规定的针对动产的物权变更模式,仅在当事人未有约定时,才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这既意味着,在交易实践中,就动产的物权变动,立法上所确认的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完全有可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丧失其实际意义。 第二,就动产的物权变动,即使当事人未作出特别的约定,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对与交付主义规则的变通性规定,也使其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差异变得微不足道。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交付之外,又认可了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其中交易交付作为一种纯粹观念的交付,是为了适应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使用逻辑上的圆满创造出来的。简易交付时则意味着不交付,或者说仅存在一种被控制的交付,因此它根本无法发挥公示的功能。 4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1).《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登记; (3).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约定:交付之前(买卖合同订立之时)、交付之后(价款全部清偿之前)。 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物权法的过成中,通说认为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为我国物权立法较佳的选择。因为: 第一,这一模式既具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二者的缺点。 第二,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一般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尚若改变,将付出较大成本。 十 交付的具体形态及其成立要件。 1 现实交付要件: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是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 2 简易交付要件:交易标的物已经被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需进行现实交付。 3 占有改定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有转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其要件:一是认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别;二是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三是需让与人对物已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4 指示交付要件: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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