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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物权法(4)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第二章所有权
  一 所有权的特点:
  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1)对物的全面支配; 2)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公法限制,例如,为公共利益之征用;私法限制,例如相邻关系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容忍义务等)
  1.全面性。可以全面的概括的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对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予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 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不能在内容上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在所有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内容上不可分割);在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直到最后一笔价款付清,所有权仍保留在出卖人手中。日耳曼法的所有权观念(分级所有)与现代民法的所有权观念不符。
  3.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以其内容的自由伸缩。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之上具有负担(甚至出现所谓的空虚化,因用益物权取得对价、因担保物权取得金融),但所有权仍不失其完全性:一旦所设定的他物权负担消灭,所有权当然立即回复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伸缩性、回归力。
  3.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当事人不得以契约约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当然可以发生移转的问题,不过这只是所有权行使的问题。
  4.社会性: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受到法令限制。如危险动物的饲养人不得将动物随意放养。  自由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每一种限制都要有正当性的说明。
  #征用——所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所有权与国家的关系)  法律规范的形式:不宜作授权性规范(国家可以……),而应该采用国家行为的约束性规范(除……,不得……)
  5 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不以对所有物的显示支配为必要。
  二、所有权的权能
  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1.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 本于所有权之占有,是行使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前提。所有物返还之诉针对的是占有权能。
  2.使用:依物的用途,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供生活上的需要。
  3.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4.处分:对物进行处置,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事实上的处分(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
  法律上之处分(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移转、限制或消灭,应指广义的处分,包括债权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在内)。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物权的变动、形体的变更和消灭;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5.消极权能: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除去他人不法的侵夺、干扰或妨害。
  三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83条)
  1 相临关系:相临各方对各自使用或所有的不动产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因相互间应当依法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及利用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典权人)间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独立的权利,而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所有人负消极不作为或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扩张(要求他人的权利——请求权的基础仍然是所有权或相关权利)
  2 地役权(临地利用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或利益的权利。
  3相同:以不动产利用的调节为目的;以对不动产的限制或扩张为基本目的。
  4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       相邻关系之法定性,地役权之意定性
  (2)       相邻关系非独立的权利,系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地役权系独立的物权;
  (3)       相邻关系之成立与对抗第三人,不以登记为必要;后者须登记
  (4)       相邻关系的调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调整,而地役权则依当事人意思而定
  (5)       地役权可有偿,可无偿;相临关系中只要不给临人造成损失,就无偿。
  四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交给受让人以后,如受让人取得给动产时是善意,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反还。
  占有的公信力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依据,其实践依据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
  制度价值: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动的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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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物权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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