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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物权法(5)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标的物须为动产;
  (1)占有委托物(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原则上发生,占有脱离无文艺则上不发生;但是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账、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也可以善意取得。
  (2)记名债券依 背书或过户转让的,不发生;
  (3)物权证券表彰的货物可以;
  (4)不动产的出产物脱离前不可;
  (5)债权不可,但债券表彰的债券可;
  2 前提,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
  3 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
  4 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4种交付都可以,是否丧失占有,不问。/
  5 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并具有交易性质。
  6 受让人须为善意;
  7 受让人有偿取得占有;
  其法律效果:首先,对善意受让人来说,自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原存在于动产上的各种负担,仅在受让人明知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其二,对无权处分人,没有保护的必要,原权利人得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占有的返还和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时恢复财产上原来负担的效力。
  五 货币所有权
  不具个性、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典型的消费物。
  所有权与占有一致。
  1 占有的取得或丧失与所有权的取得或丧失一致;
  2 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占有的取得或丧失:无行为能力人;借贷或委托保管;盗窃。
  3 不发生所有物的反还请求权或占有的恢复诉权;
  4 不发生善意取得;
  5 仅有现实占有无间接占有。
  六 共有
  1.两个以上的人同时享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
  2.特征:1)所有权为一个; 2)权利主体为两个以上的人(区别于单独所有); 3)共有人之间不构成独立的社团。
  (一)、按份共有
  所有权在量上可分割为份额,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多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例如共同出资购买),也有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者(例如因添附)
  1.特征:(1)可分割为份额(权利的分割——得行使权利的比例,非标的物的分割,所有权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例如共有人一人享有使用收益权,而另一共有人享有享有处分权-总有);(2)共有人按其份额行使共有权(份额的独立性)。
  2.效力:(1)按照份额享有共有权,对物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多数决的原则是否可作为一般原则?);(2)共有人对于其份额可以为自由处分;(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4)对份额的保护依关于所有权保护之规定。(5)分割请求权:共有人可随时提出结束共有关系,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价值分割;协议分割、裁判分割。
  (二)、共同共有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此共同关系,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对物享有共有权;
  1.特征:1)以共有关系为共有的前提(婚姻关系、遗嘱的共同继承关系、合伙契约等); 2)在共有物上不进行份额的分割(即使有份额的观念,如合伙人的股份,该份额也是存在于整个集合财产之上的,而且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结束时,才有意义);
  2 效力: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与单独所有权无异,只不过共有人权利的行使受他共有人的制约);2)对标的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共有关系结束前,不得提出分割共有
  (三)共同共有与按分共有的区别:***
  1 成立的原因不同。以 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人之间有人的结合关系。
  2 权利的享有不同。在按分共有,按应有本分享有所有权,即使用收益;在共同共有,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原则上因经全体同意,才能使用、收益。
  3 处分应有部分不同。按分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共有部分。
  4 分割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分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5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按分共有,除合同另有约定,一般简单修缮和保存可单独为之,改良行为,须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6 存续期间不同。长期;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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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物权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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