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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物权法(6)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第三章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特征:
  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 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是有形支配;以对物的占有(直接)为前提。
  2 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3 是不动产物权。占有的公信力只能表现简单的法律关系,登记的公信力可以表现复杂的法律关系,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动产种类多,数量凌乱,可买可以租。
  4 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5 是独立无权,不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都属于限制物权的范畴,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
  1 对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占有和利用物的实体的权利,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实体物权;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支配交换价值—价值权。相对的,因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将无出让或用于信用担保。
  2 独立物权与重属物权。
  3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取得用益物权是就可以实现;但取得担保物权是不能立刻实现权利,只有债务已界清偿期,而未受偿,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4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物权 除了质押、留置外无须直接占有标的物。
  5 在物上代位性上不同。担保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权的替代物;用益物毁损、灭失后,用益物权确定的终局的消灭。
  三 地上权(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 以他人的土地为标的物。
  2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物权
  3 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4 是限制物权。
  四 典权:
  典权人制服典价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点:1 不动产物权;2 以制服典价而成立的权利;3 习惯法上的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
  消灭:1 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制服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2 找贴,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转让给典权人,找回典物时价与典价的差额。3 作绝,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做绝卖”,因期限届满,典权人取得所有权。4 别卖,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是,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
  五 地役权(临地利用权)
  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的权利
  1 是限制供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他物权;
  2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 为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4 可有偿可无偿;
  5 从属性:虽为独立物权,但必须从属于需用地而存在。(1)不得与需用地分离而转让;(2)不得与需用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6 不可分性,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需役地被分割后,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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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物权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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