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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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担保物权 一 担保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 附随性,债权转移,担保物权也转移; 3 不可分性,债权未受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4 物上代位性, 5 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留置的效力。 二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一作为在权的担保,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押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的质权。即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因其有交换价值,所以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效力基本相同。 1 标的不同。有形的动产;无形的权利:①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在权、存款单、舱单、提单出质的。②股份、股票③知识产权;④其他权利。 2 质权设定方式不同。转移占有的方式不同:动产质权只有一种,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动产;权利质权有三种:(1)以票据化、证券化的债权设质权时,交付代表权利的票据证券;(2)以非票据化、证券化的债权设质权时,将设质的情况通知入质债权的债务人;(3)以股票、股份、或知识产权设质的,依法进行质押登记。 3 质权保全不同。 保全动产质权:大会对动产实际管领; 保全权利质权是对出质人处分入质权利的限制。 4 实行的方式不同 唯一方式是,折价、拍卖、变卖入质动产‘ 除此之外还可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2入质权利的义务人直接行使入质权利。 三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 债权人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占有的动产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1)债权是由该动产本身所生;(2)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修理;(3)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 3 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4 留置须符合法律,非因侵权行为而为占有。 例外:(1)当事人有相反约定;(2)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序良俗;(3)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的义务抵触。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1 确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人确定 2 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 3 在规定的宽限期后,在无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四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 法定与约定 2 一般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不是因为担保债权而占有动产。 4 实现说须经一定期限通知债务人陆续,不履行才可以拍卖。 5 因占有的消失与相当担保的提供而消灭,丧失质物占有只有当质物不能反还时,质权才消灭。 五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六留置权与抵消权的区别 七 担保物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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