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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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务与责任 (一)债务: 债务为应为给付的义务,而责任则为强制实现此债务的手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强制执行的方法实现债权。 性质:(1)义务的一种;(2)本质是不利益:利益对立,对价,社会公平。(3)内容特定;(4)不能永续存在,继承。 分类: 1 给付义务:(1)主义务:固有、必备,决定债的类型。(2)从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补助主义务,不决定债的类型,最大满足债权人利益。法定、约定、诚信和补充合同解释。 2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义务的区别:(1)主义务自始确定,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形成,任何合同中都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限制。(2)主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可要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 4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二)责任:债务履行的担保;法律上的强制。 (三)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罗马法不区分,后世民法始有区分。日尔曼法的贡献。 法律义务:法律强制。前提、后果 1 债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债务的保障。债务不履行发生责任,或被强制履行或承担不利后果。 2 债务为“当为”不包含法的强制。责任包含国家强制力。 3 责任与诉权相联。连接权利与权力。无责任的债务是不完全的债务,难以得到履行。 4契约债务与契约责任有明显区别(债务的意定性,责任的法定性) 5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侵权责任? 八 债权与物权 (一)联系: (1)大多以物权为基础;(2)大多以取得所有权为结果(3)都是财产权。 (二)区别: (1)请求与支配(2)法定与约定,因不法行为取得与合法和事实。(3)相对与绝对;(4)客体;(5)效力:1)排他性与相容性;2)优先性;3)追及性;(6)期限;(7)转让的限制,物权一般没有。(8)保护:债权,实现利益,一般限于民法。物权,恢复支配,以恢复原壮为原则,刑法。 九 债权与知识产权: 1共性:(1)财产权;(2)可转让(3)期限性。 2区别:(1)主体:资格(特定人)、行为能力;(2)绝对与相对;(3)支配与请求;(4)专有、排他与相容;(5)客体:无体财产,无形性、创造性、公开性。(6)地域性;(7)存续的期限的法定与约定或时效。(8)取得的法定与约定。 七 债权与人身权: 1 联系:侵害后的转化 2 区别:(1)取得方式;事实与行为;(2)非财产权与财产权;(3)支配与请求;(4)绝对与相对;(5)专署与可转让;(6)客体;(7)期限;(8)限制、剥夺、抛弃。(9)保护的法律。 第二章 债的分类 一 依债的发生和内容: 1 法定之债;2 意定之债:意思不自由的4种情形:1)不当影响;2)推定;3)第三人错误意识的介入;4)劣势地位。 二、依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1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特定物所有权、风险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3灭失后履行不能。 2.种类物之债(又有限制种类物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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