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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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债的转移: 第五章 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 非要式性、无因性、处分性 一 债权让与条件: (1)有效债权存在:是根本前提,但不要求一定能实现,也不要求效力完全齐备。 (2)可让与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基于个人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专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存在的;不作为债权;属于从属权利的债权。2)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3)达成协议(处分行为应有完全行为能力、有让与权限),不违法(内容、形式)。 (4)通知债务人。例外: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必通知;特殊的要办理登记;约定不准转让的债权如转让要债务人同意。 二 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内部效力: 1 法律地位的取代;全部与部分 2 从权利随之转移:(7) 3 交付证明文件、告知、(诚实信用原则) 4 瑕疵担保责任。 5 二重让与:有偿优于无偿;全部优于部分;通知优于未通知。 (二)外部效力:不损害债务人的现存利益。 1 效力以通知为准,通知不得迟于履行期。通知前的行为有效。 2 表见让与。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未发生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第三热病所为仍然有效。 第三人通知时有充分证据也可成立。 3 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4 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公平) 5 诉讼时效中断。 二 债务承担:相对无因性。 (一)条件; 1 存在有效债务:可以是不完全债务和将来发生的债务。 2 可转移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与特定债务人人身密切相关的)。(2)约定不能转移的;(3)不作为债务。 3 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合意。 4 经债权人同意。 (二)效力: 1 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免责的和并存的) 2 抗辩权转移 3 从债务转移。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担保债务要经保证人同意。 三 代为清偿的条件 (1)依据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具有专署性。不作为债务、依债务人本身的技能为内容。 (2)无相反约定,且在清偿前为之。 (3)债权人无拒绝的特别理由,债务人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4)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错误,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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