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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债法总论(6)
作者:紫藤 来源:城市学习网 更新日期:2010-12-24 阅读次数:
  四 债的转移:
  第五章 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
  非要式性、无因性、处分性
  一 债权让与条件:
  (1)有效债权存在:是根本前提,但不要求一定能实现,也不要求效力完全齐备。
  (2)可让与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基于个人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专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存在的;不作为债权;属于从属权利的债权。2)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3)达成协议(处分行为应有完全行为能力、有让与权限),不违法(内容、形式)。
  (4)通知债务人。例外: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必通知;特殊的要办理登记;约定不准转让的债权如转让要债务人同意。
  二 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内部效力:
  1         法律地位的取代;全部与部分
  2         从权利随之转移:(7)
  3         交付证明文件、告知、(诚实信用原则)
  4         瑕疵担保责任。
  5         二重让与:有偿优于无偿;全部优于部分;通知优于未通知。
  (二)外部效力:不损害债务人的现存利益。
  1 效力以通知为准,通知不得迟于履行期。通知前的行为有效。
  2 表见让与。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未发生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第三热病所为仍然有效。
  第三人通知时有充分证据也可成立。
  3 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4 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公平)
  5 诉讼时效中断。
  二 债务承担:相对无因性。
  (一)条件;
  1 存在有效债务:可以是不完全债务和将来发生的债务。
  2 可转移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与特定债务人人身密切相关的)。(2)约定不能转移的;(3)不作为债务。
  3 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合意。
  4 经债权人同意。
  (二)效力:
  1 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免责的和并存的)
  2 抗辩权转移
  3 从债务转移。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担保债务要经保证人同意。
  三 代为清偿的条件
  (1)依据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具有专署性。不作为债务、依债务人本身的技能为内容。
  (2)无相反约定,且在清偿前为之。
  (3)债权人无拒绝的特别理由,债务人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4)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错误,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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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债法总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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