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tty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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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退增值税的比较 生产企业发生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有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在税收上,进料加工方式下,除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业务外,一般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进口料件根据规定按85%、95%比例免征关税、增值税等,加工出口后按“免、抵、退”税的规定办理(免)退税。来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等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及企业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但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辅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不予退税。由于我国目前是一种不完全的退税制度,除船舶、汽车、数控机床、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极少数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退税率为17%)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企业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入出口产品的加工成本。因此,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税收成本就可能不同。 一、同时耗用国内辅件情况下的比较 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耗用进口料件的同时,还要耗用部分国产辅件的情况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其耗用国产原料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只能计入出口产品的成本。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复出口,因实行免征增值税,耗用国产料件进项税额中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问题,但收取的工缴费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实行抵扣。究竟哪一种贸易方式最为有利于出口退税,这要由耗用国产料件价值的比例大小来决定。实际上,如果国产辅件用量较少,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对有利;如果国产辅件耗用量较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又相对有利,且“临界点”可以通过计算求得。 [例1]某特区生产性企业采取进料加工方式生产T/C纱复出口,其进口涤纶棉CIF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假定海关按90%免税,关税税率为15%.又假定该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加工出口并已办理(免)退税核销手续,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310万元。该进料加工耗用国内辅件为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企业适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CIF价+海关实征关税=200+200×15%×(1-90%)=203(万元) 当期出口退税额=1.7-(310-203)×(17%-13%)=-2.58(万元)(即要纳税2.58万元) 相关税收成本=3+2.58=5.58(万元) (2)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由于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免征增值税,也不办理出口退税,其相关成本除了国内辅件价款外,就是进口关税和国内辅件的进项税额: 相关税收成本=3+1.7=4.7(万元) 对上述结果的比较可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该笔业务的相关成本节约0.88(5.58-4.7)万元,而进料加工复出口由于有4.28万元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在抵扣国内辅件的进项税额1.7万元以后,还要纳税2.58万元,比来料加工的进项税额1.7万元多交增值税0.88万元。所以,在这种条件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贸易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 但是,如果耗用国内辅件的比重有较大上升时,情况则相反。 [例2]承例1,假设该项业务耗用国内辅件价款由10万元升至100万元,则进项税额17万元,出口售价合人民币31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相关成本的计算如下: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当期出口退税额=17-(310-203)×(17%-13%)=12.72(万元) 不予退还进项税额=17-12.72=4.28(万元) 相关税收成本=3+4.28=17.28(万元) (2)在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相关税收成本=3+17=20(万元) 此种情况下应该采用进料加工而不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来处理该项业务,这样可以节约相关税收成本2.72万元(20-17.28)。 通过计算可知,当加工增值率为50%和退税率小于征税率4个百分点的条件下,耗用国内辅件的比例为15.5%时,两者税收成本相等,即出口货物免退税额等于零。国内辅件比例小于这个比值时,宜采用来料加工;大于这个比例时,宜采用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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